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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伤害一案
2012-03-21 15:52:26 来源:罗中彬
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李亚臣(曾用名李国玉),男,1975年6月29日出生。
辩护人郭建廷、罗中彬,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人李亚臣故意伤害一案,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4日以豫宛城检刑诉[2010]188号起诉书,向本院提起公诉。
本院受理后,经审查,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,决定开庭审判,并依照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被告人李亚臣的辩护人郭建廷、罗中彬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
2010年3月20日19时许,被告人李亚臣在泰康小区内收物业管理费,因物业管理问题与该院住户张x发生口角,后李亚臣将张x推倒,用脚朝张x的左肋踢了一脚,造成张x肋骨骨折,经法医鉴定,张君的伤情为轻伤。
综上所述,被告人李亚臣的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提起公诉,请依法惩处
被告人辩称,原告的伤是我造成的,对原告表示道歉。原告过错在先,我无前科,投案自首。
辩护人郭建廷、罗中彬辩称,对起诉指控不持异议,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被告人到案方式为投案,且案发后主动供述,构成自首。被害人过错在先。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提出赔偿,有悔罪表现,认罪态度好,本人和家属也主动向被害人进行道歉,希望能从轻判处。
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李亚臣与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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